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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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公证认证事项的范围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2/20 9:22:05 人气: 标签: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公证认证事项的范围。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委托;

(二)婚姻状况、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

(三)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

 

二、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原则。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或者伪造的。

(二)合法原则。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机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负有保密的义务。(四)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得为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日前,一位美国读者致电本报,称其2003年起旅居美国,现在想回中国结婚,想了解如何对其在美国的未婚状况进行证明。经了解,这种证明应该属于公证的范畴。为此,本报特请中国外交部领事司介绍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有关事宜。

一、公证的含义

公证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职能由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公证证明活动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涉外公证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业务

涉外公证是保障和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民间交往和经贸往来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国际交往与涉外活动中往往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材料,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经历及其他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这不仅是国际交往的需要,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外公证书除由国内公证机构出具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

 

近年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日益增多,其在驻在国或在我国内进行民商事活动或者办理其他事务,经常需要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为境外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服务,以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保护中国公民在域外的正当权益。

 

三、发生在中国国内的事实和行为应在国内办理公证认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在法定的公证范围内提供公证服务,不能包办所有的公证事项。需要公证的事实和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向我国国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并经认证之后,再拿到国外使用。

认证的一般程序:先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认证公证书上公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我国外交部门的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是使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境内的相关机构所承认,产生域外法律效力。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种类及范围

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我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国籍公证、居留公证、指纹公证、姓名公证、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译文与原本相符公证等。

临时出国人员因在国外停留时间较短,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公证限于在驻在国办理结婚、居留或处理死亡案件等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一些不符合公证申办程序、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甚至是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公证申请,我国驻外使领馆有权拒绝办理。

 

五、申请办理公证的基本程序

公证当事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公证。声明、委托、指纹、印鉴、签名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权利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公证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公证应按照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时,须提供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为委托国内亲友出售房产而申办委托书公证的,除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应具体、明确外,还应提交待售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此外,还应按规定交纳公证费。

正常情况下,我国驻外使领馆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可以中文或驻在国接受的其他文字出具。

 

六、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如何对未婚状况进行证明

旅美中国公民回国办理结婚登记,应亲自到我国驻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在驻在国期间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公证。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可在当地办妥有关公证认证后,再申办我国使领馆认证。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认证均自公证出证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回我国结婚的其他规定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员申请回我国结婚,需要对未婚状况进行证明的,应在当地办妥有关公证认证后,再申办我国使领馆的认证。

当事人在美国当地结婚的,应按照当地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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