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华参加知识产权诉讼需要准备的公证认证文件。 诉讼在哪个国家都很难,中国企业到美国诉讼比美国企业到中国诉讼要难,美国的法院没有给当事人很多的便捷方式(如在中国的立案,服务,举报中心等)。当事人、律师阐述观点的时间也很短,而外商企业的代理人在中国诉讼中陈述的时间却很充裕。 外商在华诉讼的有些困难是由对中国法律理解不够造成的。譬如,在华诉讼需要有法人代表的证明书,案件才能被受理;而有些外商只用律师的签名就来参加诉讼了。中国立法的本意是防止一些皮包公司,或者没有权利的人主张权利。所以,外商进入中国就应该适应中国的法律,跨国企业行为应该适应国家的行为。外商在国外取得的证据,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公证、认证,这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外商未履行这样的手续,对于法官来说是不能违背诉讼法来认证的。外商进入中国这么多年来,他们没有积极地适应中国的法律,而总是按照企业行为来行事,是改变一个国家的法律容易还是改变企业行为更容易些?推动立法需要过程和时间,在没有改变立法的情况下,还是改变企业行为、遵照中国现行法律更为实用,不要希望中国的法治适用外国的规定和外国公司的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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