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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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当事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公证认证的时间费用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1/9 20:19:54 人气: 标签:

境外当事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公证认证的时间费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境外当事人通常委托境内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的常规做法是由境外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主体身份和授权文件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此种公证认证手续往往耗时长且成本高。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让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更加便捷经济?

一、境外当事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三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国法律认可的境外当事人委托境内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主要有以下三种办理方式:

1、境外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公证事项通常包括境外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董事会授权决议以及授权委托书内容等,经由当地有权机构对公证员身份及签字确认真实性后,转由中国在当地使领馆对有权机构的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给予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境外当事人如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则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由企业或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家办理,也可以由办理营业登记的第三国完成该手续。

2、中国法院法官见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5条规定,中国法律认可境外自然人或者企业代表人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

3、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6条规定,如果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则可由境内公证机关加以公证即可。

二、从案例看三种授权手续办理方式的实务运用

1、境外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实务中以此种模式办理授权手续为常态。该案授权内容包括代理人可“代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上诉或者代为应诉”,法院认可代理人可自行签署起诉状,而无需就起诉状经当事人盖章并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此处需要提及两点:

(1)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4条规定,认证手续应先由与中国和当事人所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认证后,转由中国在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双认证”)。当然,这里仅限于认证手续,公证手续仍由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构办理。

航运有限公司与船用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案,由于公司登记设立国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办理授权手续时即通过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通过与中国和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均有外交关系的英国办理认证手续。

在海商海事案件中,常见登记于巴拿马的单船公司为当事人,此前因巴拿马与中国并无外交关系,境外当事人授权手续因而须履行经第三国认证的程序,延长了法律文书送达和案件审理进展。2017年6月13日,巴拿马正式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这将大大方便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第4款同时规定,如果境外企业或者组织在第三国办理了营业登记,则公证认证手续可以通过第三国有关机关办理。常见情形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者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如同时在香港地区办理营业登记,则可以通过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即可符合中国大陆授权委托程序的要求。

2、中国法院法官见证

如境外当事人为自然人,则采用此一模式效果较佳。因自然人主体身份可通过护照等入境手续证明,因此,自然人的授权委托手续可通过经办法官当场见证的方式。这可能最为省时省力(当然如果入境成本高于办理境外公证认证,则另当别论)。

如当事人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则因其主体身份证明无法通过如自然人的护照等入境证件得以确认,因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采用此种模式仍无法避免需要完成主体身份的境外公证认证手续。当然,这不妨碍当事人通过完成企业主体身份公证认证后,再行由得到企业授权的负责人或者代表人于中国境内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由经办法官见证完成授权。

从经济角度,这可能节省了办理授权委托书这一部分的公证认证费用。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香港公司即通过由香港公证公司主体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后,由法定代表人在法官见证下完成授权委托。

3、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该模式与上述第2种方式类似,自然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法官见证或者境内公证方式办理授权,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主体身份境外公证认证加境内公证的方式。通常,境内公证机关收取的费用会较之境外认证来得实惠,并在时间上有更多的节省。

三、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办理手续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

如果未能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完成授权委托的公证认证,或者办理授权公证认证程序有瑕疵,其法律后果如何?根据现有案例,如当事人是原告一方,一审程序通常采取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在确认合同无效案中,厦门市法院即以当事人未完成中国法律认可的授权委托手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同样的处理方式可见商务会所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不当得利纠纷案,等等。二审法院则通常均认定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如为被告一方,未能完成授权委托手续或者授权委托手续有瑕疵,可能被按照缺席审理处理。当然,如有合理理由并申请法院延期,在有关案例中认为不应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适用缺席审理。

四、本文建议

综合上述,可以根据境外当事人的身份情况,选择相应授权手续办理方式,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具体而言,如当事人为境外自然人,则可以考虑采用法官见证方式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或者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如当事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则可以考虑在日常业务中先行办理对境内个人的授权,再由境内个人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对律师授权的法官见证或者公证手续。

尤其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涉诉较多的境外大型企业或者中国大陆公司设立的境外平台公司,可以提前做好对境内个人的授权手续(如每年度或者每两年做一份授权给境内员工),如发生诉讼,由该取得授权的个人通过法官见证或境内公证的方式,及时完成对律师的授权,便于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免贻误诉讼时机。比如财产保全,待案件发生后再办理境外公证认证,可能丧失保全最佳时机,而如果提前做好对境内个人的授权,该个人可及时办理对律师的授权,以提起诉讼和保全,而无须等待境外授权程序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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