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现在跟她老公正在闹离婚,涉及孩子抚养、房产等方面,男方现在不想出孩子的抚养费,说现在没有这个能务,但女方知道原来男方在香港买过房产,房子是他们结婚后买的,房主是男方的姓名,她现在手里有当时的购买合同及房子的钥匙,可她这两年没有去看过房子,不清楚这处房产是不是还在他的名下。现在这种情况怎么去证明房子是不是男方的,出具的证明在国内可以直接使用吗? 香港律师可以去查册个人香港房产,需要提供详细的地址,公证人可以去房产处查册这处房产,查册后会有一份证明,如果是客户需要的证明文件,可以再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再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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