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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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证据公证和认证之真实性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13 11:06:39 人气: 标签:

域外证据在国内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域外证据在国内要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那么经过公证认证后的文件就一定能确保其真实性吗?下面我们就看一下什么是国外公证认证。

“公证”一词,很容易使我们联想到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和通常理解不同,域外证据公证多属于一种形式上的公证,且是一种事后公证。我国法律对此特别强调,对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而不能直接盖棺定论。

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证机构根本不可能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定,而是只对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予以公证。在国外,公证通常采用由当事人宣誓或签署声明书,声明其所要公证的文书的真实性,然后再由公证机构对该签字或声明书予以确认的作法。就电子邮件而言,甚至连签名、印鉴都没有,就更谈不上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了。不过,这些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伪证制裁制度,一旦当事人陈述不实,则由其本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认证,则是由我国使领馆对国外公证机构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再予以确认,当然也无法证明公证内容的真实性。

既然国外公证都是“走形式”,有些问题就可以“视而不见”。比如在新西兰,你可以直接提交中文文本进行公证,根本不需要请人做翻译,这真是省去了一大麻烦。另外,有些国家甚至会主动“撇清”和真实性的联系,比如美国,其国务院认证文件中特别声明:“至于后续附件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国务院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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