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手机站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公证认证相关资料 > 正文

海外应收账款诉讼中的公证认证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9/18 11:19:30 人气: 标签: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累计已超数千亿美元,中国企业也同时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务压力与风险。在办理海外应收账款诉讼时,首先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涉外诉讼同人民法院联系在一起,管辖权来自法律的规定,属于强制管辖,审判人员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体现的是国家的司法主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其受理范围包括所有除约定有效仲裁条款之外的所有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诉讼。

具体案例的主管与管辖,应根据双方的管辖条款及相关国际法律、国际公约中冲突规范和实体法的规定确定。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制度,各国主要还是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来确定对某一具体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而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要以该法院和国际民事案件之间有某种连接因素为条件。根据连接因素的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实践中主要采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我国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般采用FOB、CIF等境内交货方式,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大多数情况下的争议都可以在国内诉讼。

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基本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差别不大,但在证据认证,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其特有的规则。

在涉外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涉案证据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这一事实。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将涉外商事案件中的证据区分为境内形成的证据和境外形成的证据,并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提出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鉴于人民法院对境外形成的证据难以进行调查核实,因而有必要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本身施加若干程序或手续上的限制,以增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海外应收账款诉讼中的公证认证。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