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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婚姻制度与国家的管辖权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8/19 16:15:36 人气: 标签:
在当代,由于国际人员往来日益频繁,领事婚姻登记活动也逐渐增多,其重要作用更加凸现出来。本文试着从国家管辖权的角度阐述领事婚姻制度的依据,所受到的限制,以及实践中所涉及的部分问题。 一、领事婚姻制度的依据   谈及领事婚姻制度的依据,可以从进行领事婚姻登记活动的领事机构的权力来源着手。领事婚姻制度起源于19世纪,但是真正被频繁适用还是由20世纪中后期至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领事婚姻制度,赋予一国驻外机构进行领事婚姻登记的职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对领事职务的规定里明确了领事机构有为本国人提供公证,担任公证人的职务。而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上,大多数国家也赋予本国领事机构进行领事婚姻登记的权力。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从国家管辖权的角度看,可以说,领事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对本国公民的属人管辖权之下的国内婚姻制度在国家领土以外的延伸,具体体现在:首先,理论上领事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和对象必须是本国公民,而不能是外国公民,因为国家只有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才拥有属人管辖权。   二、领事婚姻制活动应受到的限制   领事婚姻活动通常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外,因此会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源于管辖权的冲突,即进行领事婚姻登记的领事机构其驻在国的属人管辖权与申请领事婚姻登记双方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的冲突。   (一)站在法律角度上看,领事婚姻登记要承认在国际公约、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和各国法律规章中的“接受国”、“驻在国”或“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具有的相较领事机构所属国的属人管辖权所具有的优越性。如在国际公约中《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二)从实践角度出发,领事婚姻制度也体现了实地管辖权的优越地位。当一国领事机构在收到领事婚姻登记申请时,驻在国法律对于领事婚姻登记有无禁止性规定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在驻在国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申请人是否适格等问题进行考察。而如果驻在国法律不禁止领事婚姻但在领事机构所属国法律上适格的领事婚姻声请人在驻在国法律中不适格,则同样无法进行领事婚已登记。   总而言之,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上,领事婚姻制度都会不同程度上受到国家属地管辖权的限制。   三、领事婚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领事婚姻制度的发展时间比较短暂,随着近几十年来的国际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才逐渐发展起来。因此,领事婚姻制度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主要来源,主要是国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   (一)无国籍人是否可以选择领事婚姻的问题   无国籍人现象,从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即没有任何国家承认某个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国际法上认为无国籍人在其居住的国家(或地区)仍然须要受该国(或地区)的属地管辖,但享受不到任何国家的领事保护或外交保护。无国籍人如果在不愿接受其居住国在婚姻登记上的管辖,其居住国的法律亦不禁止的情况下,希望某国领事机构为其登记领事婚姻,是否会被接受呢?曾经有案例表明某国无国籍但具有伊斯兰教信仰的人希望在居住国境内的某伊斯兰信仰国家的领事机构进行婚姻登记,理由是其居住国的法律并未尊重其宗教信仰,而其申请进行婚姻登记的领事机构的所属国在法律上更加符合他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本案例在最后此无国籍人的要求遭到了他提出申请的伊斯兰国家领事机构的拒绝,理由是领事机构进行领事婚姻登记是基于国家对本国公民的属人管辖权,而属人管辖的确定依据就是国籍。   (二)双重或多重国籍人的领事婚姻   双重或多重国籍,在国际法上一般称之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某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并且因此得到多国的领事和外交保护的现象。这一问题目前大多有国际公约或国家间的双边、多边条约做出规定,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多重国籍人可否自主选择领事机构进行管辖。在不承认多重国籍的国家,这个问题十分突出。我国是不承认多重国籍的国家之一,因此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许育红,领事公证认证法律实务(民商法律操作指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宋建立,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许育红,漫话婚姻制度中的“领事婚姻”(六)[J]. 中国公证,2004(7)   [4]郑敏, 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以领事婚姻为视角[D].上海,复旦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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