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手机站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公证认证相关资料 > 正文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公证认证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2/23 9:41:44 人气: 标签: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公证认证。

不动产登记是为了方便人们更好的管理和保护知名下的不动产,它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候,有些人刚好遇到了很多的事情,抽不开身去办理不动产登记,就想要委托别人办理。那么,可以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

可以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的。

不动产委托公证认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国外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流程:

1、经过该当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2、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

3、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有另外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5、如果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又不存在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授权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驻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其他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国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的认证进行认证。只有符合上述确认程序寄来或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不动产登记部门才予以接受。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