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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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

作者:Paul 来源: 日期:2017/12/1 11:24:35 人气: 标签:

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授权书公证认证。

香港与内地的经贸来往来越来越多,香港委托国内授权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

办理内地香港律师楼公证授权委托书

个人及企业证明书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

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等。

这些情况下都需要办理香港公证手续: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想要被国内政府部门认可,就需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盖转递章,而办理加盖转递章的前提先需要中国委托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才可以。而且如果办理香港公司的委托书公证的话,需要把公司其它文件一同办理公证,不能只对委托书这一份文件办理公证,需要把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周年报表以及董事会决议一同办理公证。董事会决议内容就是需要所有董事同意将品牌授权给国内公司

中国委托公证人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5、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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