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人、外国华侨办理结婚手续需要提供的公证认证文件。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婚姻登记;这里所指的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关也不一致,有的是要求省会城市登记,有的省份会设几个婚姻登记处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一、中国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二、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三、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籍人、华侨,持符合规定的准备齐全的证件,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认为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准予登记,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男女双方《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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