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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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翻译公证才能做为法院证据使用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0/30 14:25:28 人气: 标签:

国外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翻译公证才能做为法院证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尊严。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证据材料,即使法官能够看懂,也应提供中文译本。

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如果直接拿到法院作为证据,法院会以“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地政府公证,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的理由对这些证据不予以采纳,这样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在起诉前,最好能把这些国外的证据先在国外进行了公证、认证后,才拿回中国的公证机关作一个翻译公证(否则法院又会以外国文字必须要有中文版本为由不予采纳)后,再去法院起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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