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后,如果国外母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则需要办理投资者名称变更,其中有一项重要文件就是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其公证认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商务部门关于投资者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规定如下: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其所在国家主管机关公证文件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提交原件;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流程: 首先由当地公证人对名称变更文件进行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派出机构认证,最后那到中国领事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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