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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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公认证文件

作者:Paul 来源: 日期:2013/6/3 16:12:16 人气: 标签:

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

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

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

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

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 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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