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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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形成的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公证、转递手续的办理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2/4/28 19:38:43 人气: 标签:

随着香港和内地往来的不断深入,香港形成的书证也越来越多,那么如何履行其真实合法性审查,相关公证及转递手续怎么办理?

《证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根据前述规定,在香港形成的书证,应办理有关证明手续。
 
2002年2月24日颁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规定了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制度,即司法部委托在香港执业律师办理有关公证手续。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根据以上规定,对在香港形成的书证的质证,首先要审查是否办理了委托公证人的公证手续。如果已经办理了公证手续,再核查办理公证手续的是否是委托公证人。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自1981年以来司法部陆续委托并仍履行职务的委托公证人(香港)共307人。可以从前述《通知》中查得委托公证人名单。
 
另外,还要从形式上审查是否全部文件都用火漆封印。根据1985年6月11日《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1991年11月12日《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第四条的规定,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不论页数多少、有无附件,一律用火漆封印。
 
律师们常忽视的是对公证文书的转递手续的审查。1992年1月14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司法部首次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进行登记、核查并加章转递国内用证单位的有关事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根据以上规定,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是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出具公正文件合法性的要件。不具备该要件的,应毫不迟疑地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
 
综上,对在香港形成的书证,应至少从如下几方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一看是否公证;二看是否是委托公证人办理的公证;三看公证书是否是完整的火漆封印;四看公证书是否是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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