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塞浦路斯大使馆 大使: 刘昕生(Liu Xinsheng) 地址: No.28, ARCHIMIDONS SOR, ENGOMI NICOSIA, CYPRUS 信箱: P.O.BOX 24531 电话: 00357-2-2352182 传真: 00357-2-2353530 网址: http://cy.china-embassy.org 电子邮箱:CHINAEMB_CY@MFA.GOV.CN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一)塞浦路斯当局出具的商业、民事文书 (二)必须经过塞浦路斯外交部认证 (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 (一)有关文书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前,应当在驻在国当地办妥公证认证。 驻在国认证机构为:塞浦路斯外交部认证处 Μ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办理学历证书认证的,还需提交来塞浦路斯签证复印件、粉单原件复印件、学校信、成绩单等材料,如果留学人员准备回国还需要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请提供两份相关材料 (四)领事官员审核 领事官员经审查,认为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周内出具认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缴费取证 认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认证书,逾期6个月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逾期不取可能影响以后在我馆申办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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