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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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公证_中国驻印度尼西亚使馆公证认证

作者:Paul 来源: 日期:2013/5/18 21:12:45 人气: 标签:

印度尼西亚公证,是办理印度尼西亚认证的基础,只有办理了公证,才可以办理后续的认证手续。印度尼西亚文件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必须办理印度尼西亚公证认证手续,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大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有关规定,接受领事辖区(领区)内的认证申请。

申办认证须知

一、 大使馆受理的文件种类
大使馆仅受理印尼政府相关部门或印尼公证处出具的,当事人拟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件。印尼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出具的,拟在印尼当地或在第三国使用的文件,大使馆均不予受理。
凡文件内容涉及按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如公证员证词未证明当事人在其面前签字,或仅证明文件已在公证员处登记的,大使馆视此文件无效并不予受理。
文件内容不可有明显违反中国国家利益、法律及道德规范的词句。不得将中国拼写为CINA,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作为国家称谓。例如,对香港的正确表述应为中国香港(HONGKONG, CHINA)或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二、办理认证的流程
1、如您的文件符合上述文件要求,请您先将该文件原件送印尼司法部授权的翻译事务所翻译成中文,如在香港、澳门地区使用,也可翻译成英文。中(英)译文格式、文字须忠实于原文,不得增、减、改。
如当事人有中文姓名,大使馆接受译文中将其汉字姓名作为附加项,附在印尼文姓名后添加的括号里,但不接受将其印尼文姓名直接翻译成中文姓名。
2、将上述文件(原文及译文本)送往印尼司法人权部、外交部办妥认证。
印尼司法部地址:JL.H.R.RASUNA SAID KAV.4, JAKARTA,INDONESIA
印尼外交部地址:JL.TAMAN PEJAMBON NO.6,JAKARTA,INDONESIA
3、携上述经过认证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来馆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国大使馆申请认证。
使馆只接受国际标准的A4型、或印尼标准的公文用纸,其它不规则用纸一律不接受。

三、我馆受理认证申请时间及咨询电话
周一至周五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5761026, 5761040。下午14:00-16:00

四、认证费用及出证时间
普通件(递交申请后,第四个工作日取件的) 民事类文件:RP 130,000
商事类文件:RP 250,000
加急费(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取件的) 加收RP 200,000;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如认证文件为两页以上的 ,须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并装订成册。
2、印尼司法部、外交部认证章所在页应为整份文件的最后一页,如果认证章所在页以后还有其它页,大使馆将无法对整份文件进行认证。
3、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无犯罪记录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委托他人代为申办认证的须知
自2008年11月20日起,在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申请办理认证,如当事人本人不能前来使馆申办,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如当事人涉及多人的,代理人须提交每位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如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须提交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件(及其复印件)及公司法人代表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办公证须知
一、大使馆受理的文件种类
大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受领区内中国公民的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申请人须为因工作需要在印尼居住的,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人须亲自到使馆提出书面申请,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印尼籍华人应向印尼公证机关申办公证书,并经印尼司法部和外交部认证,我馆再认证。
申请公证的事实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大使馆不予受理。
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大使馆不予受理。
如果对于发生在中国国内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结婚、驾驶执照、学历、毕业证、未受刑事处分等,当事人请前往上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办理有关公证。如当事人已出国且近期内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代办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二、办理公证的流程
1、当事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居留证等)及复印件,与申请有关的各种凭证、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件。
2、填写《公证申请表》,并亲自来我馆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三、我馆受理公证申请时间及咨询电话
周一至周五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5761026, 5761040。下午14:00-16:00

四、公证费用及出证时间
委托书、声明书、指纹公证RP250,000,原件与复印件相符RP130,000
正常件第4个工作日取件,加急件第2个工作日取件(需另付加急费RP200,000)。
委 托 书 公 证
1、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2、委托书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关于房产类委托
(1)如出售、转让、租赁房产的,委托人应出示拥有房屋完全或部分产权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产权证、购房合同等)。如购买房产的,委托人应出示房地产商提供的购房意向书或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的,所有产权人应共同办理委托书。
声 明 书 公 证
1、声明书不得有任何涂改。
2、声明书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及驻在国法律、法规,不得有损社会公德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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