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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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公证及加章转递手续怎么办?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3/4/4 19:49:21 人气: 标签:

我们是一家香港公司,想委托内地的律师打一个小官司,听说委托书、起诉状都要公证及加章转递的,是这样吗?怎么做法?什么程序?

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打官司,需要多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至于起诉状,看当地法院的要求,一般是不需要公证的。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包括: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周年申报表AR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即授权其中一名董事作为签字人,来签署授权委托国内律师的授权委托文件。以下将按不同情况来说明。

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公证及加章转递法律依据
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一、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

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公证及加章转递的不同情况
1、香港公司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2、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香港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3、香港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香港公司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公证及加章转递手流程

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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