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参与世界经贸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和深入,双方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当中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外国公司时,中国法院要求提供被告外国公司主体资格存在证明公证认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理?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国外,外国公司主体资格存在证明一般指的是其注册登记文件,国内称营业执照,在国外叫注册证书,英文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但是国外公司注册证书上面不像国内,一般是没有地址及法人信息的,因此还需再提供其他文件,如董事名册或周年申报文件。这些文件在当地的公司注册处一般都能查到,然后送当地公证人处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最后送中国领事馆认证。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外国公司主体资格存在证明公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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