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五、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中国委托公证人受《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约束。该办法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并实施,并于2002年4月1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