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 大 使: 吕友清(Lv Youqing) 地 址: NO.2 KAJIFICHENI CLOSE, TOUR DRIVE, DAR ES SALAAM, TANZANIA 信 箱: P.O.BOX 1649 国家地区号:00255-22 电 话: 值班室:2667475 2667105 办公室:2667475 2668064 领事部:2668064 文化处:2666298 研究室:2667586 传 真: 2666353 网 址:http://tz.china-embassy.org 电子邮箱: chinaemb_tz@mfa.gov.cn 领事认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由坦桑尼亚外交部进行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认证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认证前,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然后送坦桑尼亚外交部进行认证 (二)坦桑尼亚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可直接送往坦桑尼亚外交部认证。 (三)申请人持坦桑尼亚外交部认证的文书来我馆申请领事认证 三、提交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已经坦桑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和工作证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如办理商业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介绍信、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护照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领事官员审核 领事官员经审查,认为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送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
结婚证公证|出生证公证|护照公证|公司公证|主体资格公证--易代通使馆认证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