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荷兰大使馆 大使:陈旭(Chen Xu) 地址: Willem Lodewijklaan 10 2517 JT , the Hague 国家地区号:0031 电 话:70-3065099(值班),651335779(值班),613664691 (领保) 传 真:70-3551651 领 事 部:70-3065090(录音) 70-3065091(对外) 70-3065085(传真) 网址: http://www.chinaembassy.nl 电子邮箱: chinaemb_nl@mfa.gov.cn 中国驻荷兰使馆领事认证申办须知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 (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 (一)有关文书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前,应当在驻在国当地办妥公证认证。 驻在国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为: (Address of the Legalization Division of the Consular Department of Dutc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Bezuidenhoutseweg 67, 2594 AC The Hague (二)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领事官员审核 领事官员经审查,认为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缴费取证 认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认证书,逾期6个月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我馆不受理邮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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