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仲裁申请所需使馆公证认证怎么办? 随着外国人来华参与经贸往来的增多,外国人在中国涉及的法律诉讼及商事仲裁也随之增多,那么外国人在委托中国律师时是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它代理诉讼,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手续,才具有效力。具体手续可由当事人根据法定条件在以下两种手续中选择: 1、认证手续 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必须经过两道程序: 第一、必须先经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确定该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二、再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即由我国外交使馆或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上述规定的必经手续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而设置的必经环节,只有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确定后,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效力,人民法院才承认其合法性。 2、证明手续 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或共同参加了有关条约,在这些条约中,特别是双方的司法协助条约里规定了互相的免除认证,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求经我国使领馆认证。只要履行了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的双边条约规定的情况,授权委托书就不必经过认证手续,可直接按条约的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并授权其他自然人代理的,申请人应亲至,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无法亲至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申请人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认证,具体程序详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 受托人身份证明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托人为执业律师的,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 |
结婚证公证|出生证公证|护照公证|公司公证|主体资格公证--易代通使馆认证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