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公司公司文件在国内使用的越来越多,为了保证港澳文件在内地有效使用,确保证真实可靠性,中国司法部建立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对于港澳文件办理委托公证和加章转递手续。 办理港澳文件公证的背景 为解决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澳门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澳门) 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为什么要办理港澳文件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关于港澳文件规定如下: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澳门) 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港澳文件公证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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