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之前,对于外资登记是否需要公证认证没有严格明确要求,2006年颁布的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对于这点有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关于外资登记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的详细说明。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问题。《执行意见》对此仅做了原则规定,具体的公证认证渠道则通过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进行细化。根据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反映,并经咨询外交部领事司,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事项按照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外资登记公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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