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美国公司将其注册的商标授权给一家中国公司使用,现在产生了纠纷,商标授权书要是作为证据的话,需要公证吗? 这个问题是很多跨国商标授权经常遇到的问题,一方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授权给另一方使用,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在法院诉讼,这时作为证据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就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才能被法院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证明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美国公司授权书显然形成于国外,因此进行公证、认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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