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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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境外证据?哪些可称之为境外证据?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2/11/14 22:32:17 人气: 标签:

境外证据这个字眼我们越来越多的听到,那什么是境外证据,哪些又可以被称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可定义为境外证据,但不宜称涉外证据,严格地讲,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不属于境外证据,但当事人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据手续,参照境外证据的规定办理。在诉讼中,境外证据一定要公证认证,这是最高院《证据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下来的,立法本义是因为境外证据一般无法审查核实,经过公证认证可以有效保证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甚或法律工作者对境外证据需公证认证缺少意识,导致诉讼中的被动。如本律师在去年代理的一起索赔案中,原告方虽然在庭前提供了20几组厚厚的证据材料,其中关键的二份货损证明形成在国外,却未经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此疏忽直接导致其诉请被驳回。比较常见的需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有:对境外当事人身份和在境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认证。当然例外情况也有,如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境外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等可无需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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