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的身份证明需要提供公证和认证文件的原件。资信证明不需提交。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文书使馆认证的海牙公约组织,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国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法院办理诉讼等活动时,首先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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