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包括代表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在国内购置房产;在法院办理法律诉讼;申请专利商标等。在这些情况下,政府部门都要求首先办理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认证手续。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主体资格认证办理流程如下: 主体资格认证所需文件一般是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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