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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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公证认证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3/5/14 10:34:34 人气: 标签:

中国驻新加坡使馆作为中国在新加坡领事认证的主管机构,负责办理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以下将分别讲述办理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公证和认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哪些人可以到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办理公证,哪些人可以办理使馆认证。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只接受在新加坡的中国籍人办理公证事宜,且只能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新加坡籍华人以及新加坡人只能办理领事认证,认证可以代办,不必亲自去,中国籍人如不方便亲自办理公证,也可以办理认证手续。

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办理认证须知  
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拟在华使用的文书,本馆不予直接公证,必须先到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中国公民拟在华使用的文书,均可先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第三国文件须在该第三国国内办理认证,本馆不予办理。特殊情况下,如该第三国驻新加坡使馆证明文件属实后,我馆可视情予以认证。  

(一)文书认证程序  

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办理文书认证,需完成以下几个程序:  
1、新加坡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等,请先将有关文件拿到公证员律师(NOTARY PUBLIC)处办理公证书。  
2、将公证员律师出具的公证书送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办理认证  
3、新加坡出具的官方文件,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等,请直接到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进行认证。  
4、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认证过的文书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  

(二)注意事项  

1、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中国大使馆不予认证。  
2、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  
3、申请新加坡护照、身份证、文凭等中文译文认证者,需同时认证其英文原文。  
4、文件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5、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有关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  
6、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以及我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三)申请材料  

中、外国公民向我馆申请文书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G-1)1份。  
2、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4、文件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公证须知  
大使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受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申请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须本人来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不能亲自前来,可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相关公证书,并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我馆对在中国发生的法律事实、行为不予公证:如:出生、无犯罪记录、学历、经历、亲属关系、技术职称证书、驾驶执照、遗嘱等。以上公证书,应向本人在中国(原)户口所在地或法律事实、行为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并办妥新加坡驻华使馆领事认证后,方可在新加坡使用。
办证所需时间及费用:
1、正常件4个工作日,费用30新元。加急件2个工作日,另付加急费35新元。
2、取证时,请在1号窗口付费(只收现金),凭收据到2号窗口取证。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事部地址:150 TANGLIN ROAD。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请您于11:30前到达领事部(11:30停止发号),在咨询台领取排队号码等待服务。
取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3:00至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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