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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制度|香港公证人|香港公证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6/15 11:19:55 人气: 标签:
香港的法律体系公证制度,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基本承袭了英国的做法,其主要类型的公证人也是普通公证人 (Notary Public)。香港沿用英国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公证人制度的介绍在上述英国公证人制度部分已经谈到,此处不再详细论述。总而言之,在香港,对文件真伪的辨别,仅以当事人的签章的真实性为准,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即实行形式公证制度,并且其公证员也大都由文书律师兼任,无正式的公证员机构。首席大法官可以选择适合的人选来任命其成为普通公证人,但还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成为普通公证人前的最近7年注册为文书律师(solicitors);(2)已成为执业文书律师累计超过7年;(3)申请日前的最近1年内通过了香港公证人协会举办的相关考试(但对于某些申请,首席大法官或其授权的其他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通过考试的时间进行调整);(4)符合协会规定的其它条件。此外,首席法官还可以授权高等法院其他法官来任命普通公证人,并且,任命普通公证人的具体程序也是由首席法官来规定的。
  普通公证人享有下列权力:(1)对合同的履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证明;(2)对票据加以声明,或除声明外,对票据付款提供担保;(3)安排宣誓仪式。
  在香港,公证人登记注册机关——公证人协会要对登记文件进行保存,任何人可以在该机关工作时间对某个公证员情况作免费查询。若该协会认为某公证员已违反执业规则,在听取其陈述后,暂停或吊销其执业证,可以退回,也可以不退回获取该执业证的费用;若公证员因违反规定或陷入破产状态,并且从公证人名单中去除,那么其执业证将自动作废,获得该执业证时所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另外,如果公证人协会拒绝颁发执业证,或在发放时设定限制条件,或暂停或吊销执业证,公证人可以在收到决定日起一个月内上诉到首席法官处。首席法官可以对该决定予以认可(此时该决定即是终审决定),或通知协会无条件或有条件地发放执业证,或恢复被暂停或吊销的证书,或发回协会,要其按照自己的建议重审。在下列情况时,一名普通公证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执业规定:(1)作公证时有欺诈行为;
  (2)不管是在从事公证时或是在其它时间,有违反司法公正或不诚实或损害公证人职业名誉的行为;(3)陷入破产境地或已与债权人达成自愿偿还协议。 此外,当公证人身体或心理出现状况以致无法胜任工作,将会受到与上述违反规定行为一样的处理结果。
  公证人纪律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公证员违反纪律行为的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首席大法官任命,需满足以下条件:(1) 委员会由10至20名至少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普通公证人组成;以及(2)5到10名从事与公证或法律无任何关联的职业的行业外人士(由首席法官判断),公证人协会成员不能被任命为该纪律委员会成员;(3)首席法官可以给予委员会成员5年以内任期,但可以连任一届或多届;(4)首席法官可以任命一名普通公证人为委员会主任,另一名为代理主任,两者每届任期都不得超过3年;当主任因病或离港或其或其亲属行为与委员会职责存在利害关系或因其它原因,无法胜任职责时,由代理主任代其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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