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手机站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全球公证认证 > 香港公证 > 正文

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关于加章转递的规定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2/24 14:41:56 人气: 标签:

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关于加章转递的规定。

中国委托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证明文件,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审核、加章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的越来越多,为了保证香港文书在内地有效使用,司法部推出的委托公证人制度,凡香港文书须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转递后,方可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由香港律师申请,中国司法部任命,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组织管理。以下是关于该协会的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公证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完善业务指导、执业监督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委托公证人凝聚力以及促进两地法律行业的交流和发展。「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会」)于1988年9月28日成立,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在港登记注册的非牟利专业团体。

管理议会为协会的管理中枢,行使协会一切权力及执行协会一切事务,现有议会议员12人。1991年,协会设立秘书处执行管理议会指示、提供议会决定之服务予会员、联络通讯及日常会务运作。

一直以来,协会致力于建设委托公证公信力,加强培养委托公证人恪尽职守的执业精神、增强与时俱进的业务能力、强化质量至上的责任意识和严格遵守办证规则,不断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

为保证委托公证人制度能够切实起到促进和沟通两地经济、民事交往的作用,自1992年起,「司法部」建立了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制度,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承担委托公证人出具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审核转递工作,并负责公证文书办理、使用过程中需要与内地公证文书使用部门的联系、协调。

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1995年「司法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制定《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制定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委托条件及程序、注册条件及程序、法律责任等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根据《管理办法》制订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于是日起施行。《办证规则》统一了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分类、证明方式及格式、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并在实践中不断更改完善,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自1981年建立至今,已经走过30年的发展历程,从首批的8位,至2009年的第九批,「司法部」共委托了374名委托公证人。现在全香港共有322名委托公证人分布于200多间律师事务所提供委托公证服务。从1992年有统计以来,委托公证人办理的公证文书已接近100万件,业务也由民事类转变成以商事类为主,特别是2003年CEPA实施以来,委托公证人制度正式纳入CEPA框架内,获得更大的发展动力,有力地推动内地与香港的和谐发展、共同繁荣。

过去30年,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及CEPA等经济法律事务。通过办理公证证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内地定居、结婚、继承遗产,港商得以在内地投资贸易。30年的发展实践充分表明,委托公证人制度贯彻「一国两制」的精神,有效地解决了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律体系公证文书的往来使用问题,是中国公证制度的重要组件,成为便利两地民商事交往的重要桥梁,为两地贸易投资活动的安全顺畅保驾护航。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