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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证制度|澳大利亚公证人|澳大利亚公证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1/6/15 11:16:54 人气: 标签:
如同其它普通法国家一样,澳大利亚也有普通公证人。由于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所以普通公证人是由每个州(或地区)的最高法院任命的(昆士兰州除外)。但也有极少数是由一个州(或地区)以上的最高法院任命的。昆士兰的公证人任命方式则坚持采用传统的英联邦国家方式,与新西兰相同,即由坎特博雷大主教任命。在该国,几乎所有公证人都是已执业数年的律师,并且只是律师当中的一小部分。例如,南澳大利亚州有人口150万,2500人律师中只有100人左右是公证人。而在维多利亚的墨尔本市, 有人口350万,据2002年的统计,该市只有公证人66名,而整个州也只有90人。这些数字与美国相比有天壤之别,美国3亿人口中公证人大约有300万名。之所以澳国的公证人数量如此少,是因为其严格的审查程序——由挑剔的各州最高法院法官来任命和较高的申请门槛——公证人必须在本来就为数很少的常年执业律师中选出。正如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德贝里(Debelle)在2003年12月的“关于玛丽琳雷斯布斯(Marilyn Reys Bos)申请成为普通公证人事件”一案所作的判决,拒绝授予当事人普通公证人资格。该判决节选如下:
  作为一条总的原则,申请成为普通公证人,必须是已在执业的律师,并且直至申请前仍在执业。只要粗略地读一下有关普通公证人职责和工作范围的规定,即知,有很多公证工作至少需要公证员对澳大利亚法律和商业实践有良好的知识背景。换句话说,在为某项公证作准备时,必须对澳大利亚法律及实践中,特别是有关商业合同和契约的制定和履行部分,具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有一点至关重要,即公证人只有在本州曾获得过足够的培训,拥有相关资格和合格的状态才能胜任公证机构的职责。
  虽然该国公证人都是从律师当中选出来的,但两者仍至少有三大区别:
  首先,公证人所作的公证是针对整个(商业)契约,而非为了当事人某一方。特殊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利益冲突,可以为交易的当事人双方作公证。此时,公证行为还是为了确保该交易(契约)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正的,而非为了当事人本身。当然,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话,显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其次,当某公证书需用到国外时,公证员常常会在公证书中加上一条特别条款或附上一页“特别条款”。这种特别条款的字句并不固定,要根据公证事项的情况而定。在南澳大利亚,发到海外的公证书需要对文件签字作认证,这需要由公证员附上这样的特别条款:
  告知所有要使用或参照本公证书的人:本人(公证员全名),作为一名普通公证人,迄今为止在南澳州省最高法院公证人名册中仍然在列,有资格在澳大利亚联邦南澳州省从事公证职业。根据该州1981年法律职业者法案,此处向您致敬并承诺:本公证文件及其附件是由在文件上署名的当事人在我在场时自愿签署;该当事人或是我亲自认识,或是经我确认过其身份的;他们亲自来到公证现场并表示理解文件内容和法律效力。
  本公证人在此郑重宣誓,我将在此处签上我的姓名并盖上图章(x日x月x年)。
  
  (签名)(盖章)
  
  (公证员全名)
  
  普通公证人
  澳大利亚联邦南澳洲省xx市
  
  当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时,就还需经过认证程序,这时需要海外事务和贸易部再出具一份对该公证书的认证文件。最后,公证员通过在公证书上敲上自己的个人图章来证实自己的身份。这样的做法有其历史渊源,并被大多数国家认为是确认公证书真实性的有效手段。
  澳大利亚的公证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当文件和证书需要在本国或国外使用时对其作证;
  2. 对律师授权书、遗嘱、契约和其它的法律文件进行证明,以使其可以在本国或国外使用;
  3. 指导当事人对文件真实性宣誓,使其可以在本国或国外使用;
  4. 对书面证词、法定宣誓和其它类似文件进行证明以使其可以用于本国或国外;
  5. 对文件复印件进行证明,以使其可以用于本国或国外;
  6. 对官方文件加以说明,以使其可以用于本国或国外;
  7. 对汇票等票据加以注明。
  以前,澳大利亚的公证人一般使用红色的凸印图章盖在公证书上,但为了方便,现在越来越多地取代以红色印花。这种图章或印花必须包含公证员全名及“普通公证人”字样,或在上面包含公证员自选的特殊标记也是通常的做法。在南澳大利亚,如同在苏格兰,公证员姓名后加上字母“NP”(Notary Public)是可以被接受的。这样,一名南澳洲省的公证员可以在名片上印上 “John Smith LLB(法学学士) NP”。有一点对于美国读者很重要,与美国的公证员不同,澳大利亚和其它大多数国家的公证员没有任期限制。这些国家的公证员一旦被任命,即使终身的,只有当违规行使职责时才能被免职。
   澳大利亚所有的司法辖区都有和平法官和书面证词代理人,他们有权对书面证词、法定宣誓词和其它文件加以证明。然而,他们只能当这些文书在澳大利亚国内或个别英联邦国家(不包括英国和新西兰)使用时,才能对其进行证明。几乎所有澳大利亚律师同时也是书面证词的代理人;而治安法官通常是些法律外行,对公证法律只是稍有了解,但往往有比较适合从事该职业的性格。从这点来看,与其说美国的普通公证人类似澳大利亚的公证人,倒不说更象澳大利亚的治安法官。在部分司法辖区,若经特殊训练,治安法官也可以是低级别准司法官员,有权发出逮捕令,以及处理一些低层次的程序性事务,如负责保释。这些服务一般不允许收费。在整个澳大利亚,这样的治安法官有成千上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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