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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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袁咏仪代言丸美化妆品看境外授权书的公证认证

作者:Paul 来源: 日期:2012/11/14 23:03:47 人气: 标签:境外授权书 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签发给国内公司的授权书,如果想在国内发生效力,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才能被认可。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以下用一则案例来说明。

“弹,弹,弹走鱼尾纹”,频频在各级电视台播出的、袁咏仪代言的丸美化妆品近日遭到质疑,“打假名人”王海提出,丸美产品宣传的日本背景并不符实,甚至在日本市场上买不到,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日前,王海将销售丸美产品的广西南宁百货大楼告上法庭。

日本市场难觅踪影

“王海打假热线”经理李怀宁告诉记者,王海本人于2008年6月10日在南宁百货大楼买了一瓶 “丸美活性漂黑消肿眼晚霜”,发现外包装盒的宣传语值得怀疑:“如果说资生堂在日本以艺术闻名,丸美则是以专业著称”、“创始于昭和54年”、“日本眼部护理专家”等。

经调查后,王海认为,丸美处处强调自己的日本背景,是在给消费者制造假象。丸美不但根本无法和资生堂相提并论,甚至在日本市场上买不到。

日本经济新闻社上海支局的渡边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查找资料后,只发现名为“丸美”的建筑公司、物业公司,还有做家庭用品的,没有一家业务是化妆品。她本人在日本从未见过丸美的产品,更别提与资生堂齐名。代理原告的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律告诉记者,王海曾托朋友在日本找丸美化妆品,也没有找到。

日货背景存疑

日前,王海已向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南宁百货大楼。陈律称,之所以尚未起诉生产商广东佳禾公司,原因系起诉该厂家需在广州当地,目前王海方面正集中处理南宁的诉讼。

陈律称,根据他们的调查,丸美的商标是2000年3月在中国申请注册的,2001年5月注册成功。丸美源于中国,不是日本品牌,因此产品的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在8月21日该案开庭时,被告南宁百货大楼忽然提出了一份日本丸美商标持有人授权广东佳禾公司使用该品牌的授权证明。陈律称,这份授权证明属于涉外证据,不可被采信,且对方没有提出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公证书,没有完成授权程序。

陈律说,据调查,丸美商标在日本申请注册时间是2002年7月3日,2003年才被批准,而被告提出的授权证明时间为2002年7月5日。也就是说,商标在日本还没被批准的情况下,就被授权到了中国,本身合法性也有问题。至于丸美产品包装上写的 “创始于昭和54年”,即1976年,更没有足够的根据。

除丸美的日本背景受到质疑外,在法庭上王海还提出,产品宣传的“消肿”功能属于疗效,依法不得被宣传。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想让授权程序完成,具有效力,就必须完备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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