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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境外合同证据应如何公证认证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2/8 15:08:49 人气: 标签:

从一起案例看境外合同证据应如何公证认证。

一、案例:域外合同证据是否需要公证

伯沃尔斯基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伯沃尔公司)针对青岛泰隆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泰隆源公司)拥有的第201230266761.3号名称为"轮胎(142)"的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伯沃尔斯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阶段提交的证据1为:伯沃尔公司与青岛泰凯英轮胎有限公司签署的第39-10号《合同》及附件BT142轮胎产品设计图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合同内容显示其签订地点为"俄罗斯陶里亚蒂市",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即域外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伯沃尔公司以该合同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至少应在俄罗斯履行相关公证手续。伯沃尔斯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合同在俄罗斯属于商业性文件,根本没有可能再办理任何公证、认证的手续[1]。

二、关于域外证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规定,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三、域外合同证据的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合法有效并履行完毕的合同系由一些列的法律行为构成,包括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给付行为、支付对价(赠与合同除外)等,其中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其内心为法律行为并使之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2]。

合法有效的合同大致可分为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履行及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三个阶段。合同每一阶段均涉及数量不等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对合同的公证可以分解为对一系列法律行为的公证,而对法律行为的公证则可以通过对意思表示的公证来完成。

1、合同的成立阶段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常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联系在一起。在合同成立阶段,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其作出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进行公证,公证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但是当其意思表示作出后,再对已经完成的意思表示进行公证已不具有公证的可操作性,因为公证机构不可能回复到作出意思表示时的事实状态。

2、合同的履行阶段

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做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4]。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为,也有消极的不作为。积极地作为包括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转移、劳务的提供、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等。消极的不作为如邻居间约定不在某个时间段弹奏钢琴。在合同的履行阶段,给付行为(包括交付和行为给付)可以通过公证来固定证据。即便是给付行为已经完成,给付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单据如发票、收货凭证、报关单、付款证明、提单等均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

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阶段

自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的角度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就是各个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的消灭[5]。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消灭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其中履行是大多数合同的权利义务正常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以后,依然具有可公正的内容,正如前面所述的发票、付款凭证、收据等可以通过公证其真实性来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是电子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公证互联网上相关网页以及双方相互往来的邮件等事实。

四、伯沃尔斯公司主张域外合同不能公证之否定

伯沃尔公司与青岛泰凯英轮胎有限公司签署的第39-10号《合同》系已经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完成,对该意思表示进行公证已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但是合同履行的事项依然可以通过公证取得,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法律事实仍然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因此,对该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公证、认证是伯沃尔公司的法定义务。伯沃尔公司主张第39-10号《合同》不具有公证的可能性,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小结

域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包括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合同的履行及合同权利义务等不同阶段,合同的每一个阶段均有可以进行公证的内容。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其做出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进行公证。当要约或承诺意思表示完成后,当事人还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发票、收据、付款凭证、报关单、银行转账记录等文件资料进行公证。即域外合同公证认证内容并非单一,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表示完成为由拒绝提交公证认证的手续。

注 释:

[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080号行政判决。

[2]王利明主编:《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3]王利明主编:《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1页。

[4]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5]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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