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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公证认证吗?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7/12 11:03:47 人气:1445 标签:

韩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公证认证吗?

随着对外开放和交流的增多,近年来跨国婚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乃至由离婚引发的烦恼也在增多。

随着中国人到国外留学,工作,生活,移民甚至旅游的增多,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越来越多,在国内离婚,双方无异议时,不像国内到民政局办理手续,而是需要到法院,由法院发出离婚判决书,那么在国外离婚需要公证和认证吗?

这个问题是所有在国外办理离婚手续的人都要面临的问题,在国外离婚,如果不告诉国内相关部门,即不去国内户籍部门办理变更,那么国内还认为你是已婚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再婚,那么之前和你结婚的另一方就可以拿着之前你们的结婚证(无论国内国外结婚证)去告你重婚,因此,在国外离婚,需要到国内户籍部门办理婚姻状态变更手续,这时就需要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

法理依据

依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上述规定事实上已经明确了,虽我国公民在韩国已取得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书等),但如果要办理再婚,需要我国驻韩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可,而使领馆出具相关证明是需要以我国法院对该韩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予以承认为基础。即韩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境内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起的诉讼程序来取得相关法律效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事实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承认时,作为证据使用的韩国法院判决书必须经过翻译并经公证程序。

申请书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证据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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