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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遗产继承公证认证需要哪些手续及程序?

作者:Jenny 来源:原创 日期:2018/3/28 10:29:42 人气: 标签:
加拿大遗产继承公证认证需要哪些手续及程序
我国国内公民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则要向加拿大的有关机构提供我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依继承要求颁发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明书)。有两个以上的同等继承人不必分别办理,可列入同一份继承权证明书。对已故的继承人要加以注明,或另办一份死亡证明书。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申办委托书证明。各种公证书都要附英文译文,交我外交部和加驻华使馆办理认证。如果需请加拿大的律师办理继承遗产的事项,应主动提供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职业、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遗产总价值以及有关继承该项遗产的文件(遗嘱、往来信件)等材料,以方便律师向有关部门查询、办理,使遗产的继承能够顺利完成。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遗产所有权证明;
2,如果有遗嘱提供遗嘱;
3,当事人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遗产继承公证程序: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如事先已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向公证员证实确实是本人的签名盖章。
立遗嘱人生前改变主意,撤销遗嘱或对原遗嘱进行修改补充的,另立新遗嘱进,立嘱人应向原来证明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并在原立的遗嘱中注明撤销某年、×月、×日、×号公证书证明的遗嘱。
加拿大法律对继承问题的规定也不统一,各省有各省的规定。按照加拿大某些省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按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在法院确定遗产管理后的半年以内,遗嘱执行人将按遗嘱分配遗产。在此期间,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子女对遗嘱有异议,有权向法院提请裁决。被继承人的非正式结婚的妻子和非婚生子,只要是从死者去世之日起往前推算,与其在生前有两年以上的同居生活的妻子,或者是在死者去世之日起,其生前抚养过一年以上的子女,对遗嘱也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诉,请求对此项遗产的继承权利,无论是谁主张继承遗产,必须在法院许可遗产管理后六个月内提出,过期则不再受理。
遗产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需要公证的,当然,如果需要公证的也可以到专门的公证机构去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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