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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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境外委托方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吗?境外委托书须经使领馆公证认证吗?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3/4 13:50:59 人气: 标签:

涉外仲裁境外委托方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吗?境外委托书须经使领馆公证认证吗?

外国公司在国内办理仲裁的业务越来越多,在办理时委托中国律师需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国内方可受理。那么应该对哪些文件办理,如何办理,在国内可以办吗?

涉及到主体的确定,证据的固定,翻译,公证,认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一、涉外公证、认证

在国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向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只需对相关法律文书经过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在国外的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向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当先在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公证,然后再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二、涉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涉港的公证认证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2、涉澳的公正认证

需要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涉台的公正认证

先将所需法律文书送台湾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将公正副本寄回内地,由内地公证员协会对公正副本进行核证,经过核证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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