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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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股权给外方股东的公证认证原件问题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8/2/10 21:01:46 人气: 标签:

出质股权给外方股东的公证认证原件问题。

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

现需要将内资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给外方股东

是否需要提交质权人-外方股东的当地领事公证原件?

谢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质押双方有境外主体的,其主体资格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才能办理质押登记  

境外一方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的相关规定,外国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家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质权合同及身份证明等材料系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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