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境外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公证认证有哪些困难?
境外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问题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对于在境外的侵权行为,无论是侵害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还是被人指控侵权,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担心费用高,而放弃维权或者应诉。这当中很多是“应激反应“方式的决策,缺乏足够的分析和准备。
举两个例子,我们曾经处理了一起在美国网络游戏的诉讼,国外企业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企业,但是双方避免了昂贵的证据开示程序,而采用了法院的调解程序。说到调解,我们认为是中国诉讼制度的优点,但是事实上这样的灵活程序在美国也是广泛存在的。这个案子当中,美国法官就非常耐心,甚至在调解的时候特意穿了件中式衣服!调解的时候我们两边律师,大概各自有四五个人,一边占据一个房间,法官来回沟通和解方案,最后由法官起草和解协议,最后谈的非常顺利。
在香港,我们近期代表两家国内科技企业,处理了企业名称被抢注的案子,进行的很顺利,费用比在国内类似的诉讼都要低。
按照目前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及两高的司法解释,针对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涉及到外文的还需要进行翻译。因此,以一个在台湾地区形成的版权为例,首先需要对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授权书等一系列文件在台湾地区的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公证,其次由台基会进行转递,转递到需要维权所在地的省市后再进行公证认证,后才能使用。每个一个域外行程的证据都需要往复这个过程,如果涉及到外文的就更为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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