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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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为与香港公司纠纷法院要求的主体资格公证发愁吗

作者:Jenny 来源:原创 日期:2018/2/1 18:22:31 人气: 标签:
你还在为与香港公司纠纷法院要求的主体资格公证发愁吗

随着中国内地公司或个人与香港公司之间的经贸往来的增多,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加,在办理中国公司或个人在国内法院起诉香港公司时,法院会要求起诉方提供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资料公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
据证据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任一方是香港公司,就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否则不予立案。那么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是哪些文件呢,怎么取得呢?
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BR;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CI;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AR1;
以上这些文件都可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得到,在办理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公证时,香港律师会查册得到。
香港企业作为被告主体资格资料公证流程: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另外,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如需要在国内进行相关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因此律师在代理香港公司进行诉讼的时候一并要香港公司出具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以上文件准备好后,需要将前述文件一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相关的律师名单司法部每年均有公告)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前述文件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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