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港澳民政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中国如何认证有效? 随着港澳地区和内地在人文经贸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深入,港澳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文书如港澳结婚证、出生证、离婚证、单身证明等文件,在内地使用的频率也就越来越多,这时必须首先办理好公证及加章转递手续,方可在内地被认可和有效使用。 港澳文书在国内使用的越来越多,为了保证港澳文件在内地有效使用,确保证真实可靠性,中国司法部建立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对于港澳文件办理委托公证和加章转递手续。 根据中国司法部规定,澳门实施的是与香港一致的“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也是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在内地使用。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香港和澳门的窗口单位,是在香港和澳门登记注册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公司选派了内地中国公证员和中国律师常驻香港澳门,为香港澳门地区当事人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办理港澳文件公证的背景为解决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 1981 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澳门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为什么要办理港澳文件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关于港澳文件规定如下: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香港/澳门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 港澳文件公证流程 1、香港/澳门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2、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澳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港澳文书公证认证时间通常在7个工作日左右,也可加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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