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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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主体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2/30 14:00:36 人气: 标签:

外国主体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

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

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所谓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就是能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一般指的是注册成立公司的文件。

一、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中国大陆投资者到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活动

因中国大陆暂不是海牙成员,但中国香港是海牙成员,用于海牙成员国的公司文件在香港办理海牙认证,即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2、 香港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

若是以香港公司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商业投资活动,需要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后,公司主体的文件才会得到中国大陆的认可。

3、 若是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需先区分该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若是该国与中国建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再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该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 由于文件使用途径的不同,认证所需的资料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加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目前深圳的做法是提交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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