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有住所地的外国企业需要所在国公证认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那么对于有住所的外国企业,要看这个外国企业在国内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没有登记,那么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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