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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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文件公证认证流程怎样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0/11 17:18:29 人气: 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若境外当事人在境内的话,就很简单,作为原告可以直接去立案庭当着立案法官的面签署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否则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若当事人在境外且在境内无住所,可能就麻烦一点,因为每个国家办理委托都不一样,而且国内人在境外和持境外护照的人办理委托也都不一样,现以香港、澳门、台湾、日本、美国为例简单介绍涉外法律文件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哪些文件
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
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
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再比如境外当事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域外证据?如大家所知,在互联网上国家的界限是模糊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存在某个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里,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登陆网络存取电子邮件,则电子邮件位于哪个国家,很难说清楚。
再者,就文件格式而言,不同国家的一般文书格式差异很大,如果拿给国内法官确实存在难以识别的问题,但对于电子邮件则不存在,邮件服务系统的界面近似,文书格式近似,随着电子邮件使用的普及,法官辨识这一证据并不存在障碍。既然这样,还要不要做公证?法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做。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不应区分域外域内,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应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认定规则。在公证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发布的《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即电子邮件如果能够当庭出示,则不需要做公证。但因为这毕竟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如果案件的受理法院与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意见不同,还是对邮件做公证更好。
(三)诉状等法律文书
起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等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字或印章是否要公证认证。有人说,这些文件的签署在境外,真实性难以确认需要公证。实践中有些律师也会要求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笔者以为不必要。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该文书要公证认证,其次既然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则由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法律文书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可以保证签署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再施加额外的要求。而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法院对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书也未提出公证认证要求。
香港
自1981年起,我国就开始对涉及香港公证实施委托人公证制度,所谓委托公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国家司法部会适时对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名单予以公布。当事人可以至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再将经过公正的法律文书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方能在国内法院使用。
注意:一定要至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处办理,无该项资格的律师出具的公证书在国内法院不能使用。

澳门
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做公证,但对于是否需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的转递章无明确要求。目前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较少,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澳门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台湾
对于来自台湾民间的法律文书,先要经过台湾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再将公证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经核证的法律文书可在内地法院使用。对于来自台湾官方的文件,可以不经过公证,但必须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专递到内地来方能使用。

日本
先去当地公证人处签署相关文件,然后到法务省出相关文件,再到外务省出相关文件,最后到大使馆,时间大概为一个星期。
注意:在日本做公证,文本使用的不是汉字,因此委托书拿到后还要找国内授权的专业翻译机构将该托委托书进行翻译,费用应该在300-500元之间不等,按字数及语种计价。

美国
持中国护照:若中国人在美国办理公证的话,比较简单,直接前往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办理即可。注意:若当事人带着身份证,切记用身份证办理,否则比较麻烦。

持美国护照:若美国人在美国办理公证,相比之下较麻烦,首先到当地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其次到州政府负责认证的部门(具体请咨询当地公证人)办理认证;最后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寄回中国即可。

注意:在美国做公证,文本使用的不是汉字,因此和日本一样,委托书拿到后还要找国内授权的专业翻译机构将该托委托书进行翻译,按字数及语种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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