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授权委托书为啥要做公证认证?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而关于集中一次性委托的问题,第23条也给出明确: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或者将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授权委托书一种委托形式,账户的所有人将交易权委托给其他人,受托人在交易时不需要事先征得账户所有人的同意,也指“管理账户”或“可控账户”(即把个人或者企业的某些权力,委派于他人身上)。在诉讼中,是指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在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有授权委托的法律文书。 如用于香港物业管理上,业主移民到了国外,但在香港有物业,他可以通过委托书的形式,来委托一个可信的人替他管理、出租或出售物业等其他相关事宜,还可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以此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赋予受委托人的权力;如用于国内的房产买卖上,出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夫妻中有一方不能到场,写了委托书后,房产产权登记部门还会要求夫妇双方有一方不能到场的必须办理个人委托授权公证,否则它不予产权过户办理,因为登记部门很难判定文件真伪,为了慎重起见就会要求进行公证认证。 还有一种就是由香港产生的文件用于国内的这种情况,因为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若要将这些文件有效合法的在国内使用,就需要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委托公证人制度就是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香港)”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说明: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其他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以下用于国内上学、诉讼、购买房产、移民签证等用途) ◆ 比较常见的商业文件如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的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用于国内设立公司、国内诉讼或股权变更及其他事项。 ◆ 比较常见的民事文件如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学历证明书等。 |
结婚证公证|出生证公证|护照公证|公司公证|主体资格公证--易代通使馆认证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