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文书认证及香港公证
手机站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常见问题 > 正文

外资投资主体资格领馆公证认证北京西安怎么办?

作者:Paul 来源:原创 日期:2017/9/30 8:49:56 人气: 标签:
外资投资主体资格领馆公证认证北京西安怎么办?

随着中国利用外资的逐步深入和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市场了解的加强,外资除了投资像北京上海等超一线城市外,还向西安等新中心城市扩大。《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一)“公证认证”法律依据。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对在台、港、澳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可。

(二)“公证认证”流程。“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以美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程序为例: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之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州务卿官员的签字进行认证,最后将上述所得相关各文书绑定在一起,通常还要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形成在国内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文件,即可在国内正常使用。

根据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的要求,凡是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国公司,都必须办妥其主体资格的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手续。
所谓投资人主体资格,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就是它注册成立文件,在国内叫营业执照,在国外一般叫注册证书,英文所谓投资人主体资格,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就是它注册成立文件,在国内叫营业执照,在国外一般叫注册证书,英文所谓投资人主体资格,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就是它注册成立文件,在国内叫营业执照,在国外一般叫注册证书。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