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国内的公司法人要提起诉讼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作为香港公司如何准备前述资料呢?
根据目前比较成熟的做法如下:
如前述国内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营业执照”,但是“营业执照”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和公示文件,在香港地区是没有这种称谓的文件,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BR;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CI;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AR1。
章先生是国内律师,帮客户打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因为这家香港公司拖欠货款,迟迟不给支付货款,所以决定起诉这家香港公司,章律师从客户那里得知,手上只有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编号。
香港是并不是属于保密性公司,所以客户提供以上资料,我们即可在政府注册处网站上调取到相关资料,然后进行以下流程的公证认证;
由香港律师公证+中国法院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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