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是中古人士聚居地之一,在新加坡意外或者是病故等而导致不行身亡的中国公民,或者是已经移民新加坡的华人,在涉及到国内房产问题、房产继承、办理销户等问题,在国内亲友处理以上问题时,相关的办理部门都会要求出具死者在新加坡的死亡证明。新加坡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在中国有效使用的前提是办妥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认证是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拟在华使用的文书,本馆不予直接公证,必须先到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中国公民拟在华使用的文书,均可先在新加坡公证员律师处(NOTARY PUBLIC)办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认证后,再送到我馆办理认证。 第三国文件须在该第三国国内办理认证,本馆不予办理。对于第三国护照,如该第三国驻新加坡使馆证明该护照属实后,我馆可视情予以认证。 (一)文书认证程序 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办理文书认证,需完成以下几个程序: 1、新加坡出具的非官方文件,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等,请先将有关文件拿到公证员律师(NOTARY PUBLIC)处办理公证书。 2、将公证员律师出具的公证书送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办理认证 3、新加坡出具的官方文件,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无犯罪记录等,请直接到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进行认证。 4、将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认证过的文书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 (二)注意事项 1、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中国大使馆不予认证。 2、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 3、文件内容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文书不予认证。 4、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有关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 5、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或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以及我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三)申请材料 中、外国公民向我馆申请文书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 2、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文件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当事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如有需要,使馆将要求其他相关材料,视个案而定。 加坡死亡证明公证认证办理所需资料: 1、新加坡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2、死者护照复印件以及在新加坡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护照扫描件以及在新加坡居留身份证明文件 4、公证认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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