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在北京设立的外资企业,其章程投资方名称变更,到工商备案时被告知需要提供外资公司章程投资方名称变更公证认证文件,请问该怎么办? 是这样的,那么什么是投资方名称变更文件呢? 是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在国外来说是公司名称变更证书。 工商局关于投资方名称变更公证认证的规定如下: 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办理外资公司章程投资方名称变更公证认证流程: 国外公证人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中国使用时还需中文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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