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和新加坡在各种经贸活动的交流日益增多,双方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当新加坡公司在中国法院办理诉讼时,提供的证据是经过新加坡高等法院认证的,请问能否在中国法院使用?还是说还要中国驻新加坡使馆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新加坡高等法院认证的证据能否在中国法院使用的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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